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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一套房子既有公证遗嘱,又有代书遗嘱,哪份有效?

  • 房产纠纷
  • (2020)京0102民初29012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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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有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亲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离休干部刘X夫妇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次子十几年来对于老人不管不顾,夫妇俩的晚年生活均由女儿女婿管理。刘X夫妻名下有一处房,产权登记在刘X名下。刘X夫妻立下遗嘱,因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百年后夫妻共同的房产全部由女儿一人继承。
  但天有不测风云,女儿突发疾病死亡,走在了两个老人前面。此后,刘X夫妇便一直由女婿照顾。

刘X夫妇之次子在妹妹去世后偶尔回家,2021年3月、10月,刘X夫妇相继去世。

刘X夫妇的女婿宁X和女儿宁XX持刘X夫妻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X名下的全部财产。  

法庭上,刘X之次子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刘X夫妇的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的落款时间在刘X夫妇给女儿的代书遗嘱之前。宁X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刘X夫妇亲笔书写的材料,材料中控诉了儿子的种种不孝,在这些材料中,刘X夫妇从未提及公证遗嘱之事,一直表达的都是他们的晚年生活全靠女儿女婿照顾,才得以善终,刘X夫妇表示要让让孝顺的孩子得到应有的报答,因此把房子全部让女儿一人继承。宁X不认可刘X之子的公证遗嘱,认为公证遗嘱不是刘X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刘X夫妇的代书遗嘱在公证遗嘱之后,应按照最后一份遗嘱进行判决。虽然两份遗嘱的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遗嘱是自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件,本案被继承人刘X夫妇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刘X之子则认为,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刘X夫妇两次立遗嘱都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应适用继承法公证优先的原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审理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订立遗嘱的时间与立遗嘱人去世的时间跨越民法典施行时间,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的遗产分割,应适用订立遗嘱时的继承法确定遗嘱的效力,还是适用老人去世时的民法典的法律规定确定遗嘱的效力。

法院判决:确认本案的遗产分割按照刘X夫妇的公证遗嘱,由刘X夫妇之次子按照公证遗嘱继承刘X夫妇的全部遗产。

律师说法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作出了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有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亲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若多份遗嘱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原继承法的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中,虽然宁X持有代书遗嘱在后,刘X夫妇也在民法典生效后去世,但由于公证遗嘱订立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就是说,两份遗嘱均订立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法律规定。

如果刘X夫妇在民法典施行后设立代书遗嘱或者自书遗嘱,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遗嘱时间优先的规定。本案的判决将会截然相反。


  • 2021-12-22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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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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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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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始从事法律工作,2001年成为专职律师。2007年创办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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