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津滨检刑不诉〔2023〕207号
刑事辩护
张浩律师 在线
天津综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78
    服务人数
  • 513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辩护

案件详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刑不诉〔2023〕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XX。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2年7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监视居住,2023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 于2023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

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经与非法贷款中介“小某”共谋,在2017年5月24日,通过使用中介人员为其 伪造的“某后勤学院、xxx”等工作单位、职务信息,伪造 的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在天津滨海某镇银行开发区支行诈骗贷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5月27日某银行下款,10万

元贷款资金直接进入李XX个人名下6XXXXXXXXXXXXXXXX2某某银行卡内。至2017年5月28日15时许,上述资金分别通过  pos机消费、ATM机取现被挥霍一空。此笔贷款到期至今未归还,给某银行造成损失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XX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李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 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3-03-31
  • 辩护人
  • 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浩律师
5.0分服务:578人服务天数:512
张浩律师
11201202****5495 执业认证
  • 天津综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 天津市武清区远通大厦 902
三年的检察院工作经验,让我对刑事案件的把控有些更好的认识,七年的基层工作经验,使我更加认真负责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让...
  • 186 0229 0125
  • zhanghao130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