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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3)皖0124民初1818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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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原告手中有被告出具的借支单,但是本案中被告应重点举证证明双方不具有借款的合意以及该借支单名为借条实为预支的工人工资的事实,说服法官严谨的审查借支单出具的背景

案件详情

  安徽省庐江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124民初1818号

  原告:XX,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XX,公民身份号码342622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庐江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男,1980年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公民身份号码342225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XX与被告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被告魏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XX立即归还蔡XX借款本金12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6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魏XX负担,事实和理由:慕XX经人介绍认识魏XX,后魏XX以经营工地开支为由六次向蒸XX借款并出具借条,其中2020年7月8日借款50000元,2020年12月4日借款10000元、2021年1月21日借款10000元、2021年4月2日借款20000元,2021年4月17日借款30000元、2020至2021年共微信借款6400元,共计借款126400元,后经蔡XX多次催讨,魏XX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魏XX辩称,魏XX与XX之间并非民问借贷纠纷,而是魏XX向蔡XX预支的工人生活费与工资,魏XX与安徽XX司签订了劳务班组承包合同,安徽XX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建的XXXX项目的水电及部分消防分项工程劳务发包给魏XX。萘XX系安徽XX司的代表,负责发放农民工工资及生活费,蔡XX支付给魏XX的钱款均用于发放魏XX班组的农民工工资,蔡XX也是履行安徽XX司的职务行为,因此魏XX与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蔡XX已将涉案的借支单计入安徽XX司的账目中,魏XX向蔡XX出具的借支单也是便于安徽XX司的记账使用,且魏XX与安徽XX司之何尚有大量劳务费未结算,安徽XX司拖欠魏XX的劳务费未支付。综上,魏XX与蔡XX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XXXX预支的工人工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XX司(劳务作业发包方)与魏XX(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安徽XX司劳务班组承包合同,约定安徽XX司将承建的XXXX项目的水电及部分消 防分项工程劳务发包给魏XX,安徽XX司在合同上发包人位置进行签章,蔡XX、王XX作为安徽XX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魏XX作为乙方代表进行了签名《劳务班组承包合同》八,甲,乙双方的职责(一),甲方责任1甲方确认蔡XX为甲方代表,电话XX,在授权苑围内代表甲方履行技术管理职责,负责领取农民工工资并监督和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负责,…2020年7月8日,魏XX以《借支单》的形式向蔡XX借款50000元用于本人工地生活费用.2020年12月4日,魏XX以《借支单》的形式向蔡XX借款10000元用于本人工地生活费用支出。2021年1月21日,魏XX以《借支单》的形式向蔡XX借款10000元用于支付排水人员工资,2021年4月2日,魏XX以《借支单》的形式向蔡XX借款20000元用于本人工地生活费用开支,2021年4月17日,魏XX以《借支单》的形式向蔡XX借款30000元用于本人工地生活费用开支,另,魏XX以微信借款方式向蔡XX合计借款6400元用于支付工地空调租金、脚手架租金等,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调取了(2022)皖0124民初7236号案件(原告安XX公司、被告蔡XX,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中的部分证据,其中安徽XX司(劳务作业发包方)与蔡XX(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安徽XX司将承建的XXXX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发包给XX施工。2022年1月21日,XX向安徽XX司(XXXX项目部、江西XX有限责任公同)出具《承诺书》承诺“木人XX作为中国XXXX有限公司华东电力试验研究院科枝研发中心施工工程水电安装班组、消防安装班组的劳务负责人,负责从安徽XX司、江西XX有限责任公司领数项目的全部工资款并负责100%发放到班组农民工本人…”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支单、劳务班组承包合同、承诺书等证据载卷佐证,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所证明的市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蔡XX与魏XX之间就案涉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蔡XX主张其与魏XX存在借贷关系,其提供的凭证为《借支单》,载明的借支事由为“工地生活费用开支等”,同时蔡XX亦承认魏XX存在劳务分包的事实,只是否认其与巍XX之间存在直接的工程合同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调取(2022)皖0124民初7236号案件中安徽XX司提交的安徽XX司(劳务作业发包方)与蔡XX(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诺书可以反映蔡XX系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根据本案中魏XX提交的《劳务班组承包合同》可以反映魏XX系XXXX项目的水电及部分消防分项工程的承包人,XX系安徽XX司的甲方代表,案涉《借支单》无法反映XX与魏XX之问存在借贷合意,反而可以印证魏XX辩称该款系领支工人工资款等开支的陈述,至于蔡XX与魏XX之何是否存在直接的工程关系,不影响对案涉借支款并非是借款的认定,故XX称其与魏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子以数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保全中请费1152元,共计2566元,由原告蔡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中兵

  书记员徐XX


  • 2023-04-06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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