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22)皖1524刑初3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平律师
查明证据卷中谅解书是伪造签名,认定犯罪金额减少四分之三,认定自首

案件详情

余XX诈骗案  金寨县人民法院(2022)皖1524刑初345号

案件简介:

2022年10月11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X诈骗罪,谎称和廖X结婚,以索取订婚礼金、借钱投资、见面包红包、供养孩子读书、父亲过寿等名义,共骗取44000余元,同时认为余XX不能如实供诉,赔偿被害人44000元,取得谅解。

工作过程:

辩护人在一审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余XX诈骗44000余元中,部分金额证据不足,可以相互印证的只有11500元,只能认定金额11500元;并且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余XX没有认可44000余元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诉,应当认定如实供诉,成立自首;且经过辩护人核实,谅解书中签字系他人伪造,不是余XX本人签署,不能因此认为其诈骗金额44000余元;具有初犯、取得谅解等多种从轻情节。

办理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22年11月12日以金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2)皖1524刑初345号 认定余XX诈骗金额11500元,并且认定其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审判长丁XX、人民陪审员孙军、王X。

  • 2022-11-12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