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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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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3〕956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西XX。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 行为,于2023年11月30日以邮寄方式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宋 庄镇北窑上村北XX所建设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限期拆 除决定书》,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从该行政行为内容上来看,案涉建筑物并非违法建筑,被申请人作出《限拆决定》依据不足,存在错误。 申请人自2011年9月1日租用该土地,地上物就存在看管 用房。但由于妨碍村内架线工程,原看管用房必须南移。2011 年 9 月 2 8日,北窑上村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后申请人重 建看护房,即为拆除决定书所指的一层建筑物。根据《关于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用地看护房属 于设施农业,不属于违法建筑,即便该建筑物存在扩大建设 的事实,也不应当一概认为该建筑物全是违法建筑。从强制 拆除行为的程序上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 违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于2023年9月21日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申 请或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结束。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 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次日即拆除,未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系拆除乡村违法建设的适格主体, 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事实与理由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4日,申请人承租北窑上村社区合作社28.2亩土地,租期至2028年8月31日止。2011年9月28日,北窑上村委会作出《证明》,载明:申请人所承包果园土地, 因妨碍村内架线工程,原自有看护房须南移。2023年9月8  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 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登记表》《证据照片(图  片)登记表》。同日,被申请人调取了涉案建筑的卫星航片, 并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发函核实涉案  建筑违法建设情况。2023年9月11 日,被申请人作出立案  决定。2023年9月1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  州分局回函被申请人,告知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件。2023年9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张贴于涉案建筑。 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催告书》并张贴于涉案  建筑。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并张贴于涉案建筑。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涉案建筑进行测量并制作《建筑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同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
2、涉案建筑卫星影像照片;
3、《关于宋庄镇北窑上村张XX无批示建设的认定申请函》《关于协助查询北窑上村张XX无批示建设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复函》;
4、《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成果表》 《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3、土地租赁协议;
4、《限期拆除决定书》 《催告书》 《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进行查处。”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 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 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 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 者回填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时间、依据、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行政机关合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系作 出强制拆除行为的基础。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显示,被申请 人并未对涉案建筑的历史背景、建设年代、土地使用权人及 建设者等情况予以全面调查核实并收集证据,而简单以涉案 建筑物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即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 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 作出的强拆行为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鉴于案涉 建筑已被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起15日内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2023-12-29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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