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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类型
  • (2021)鲁0811民初6791号
建设工程纠纷
张志雨律师 当前活跃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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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当事人争取到了房屋所有权,避免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房屋

案件详情

甲的爷爷去世前留有遗嘱,爷爷在遗嘱中明确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其去世后留给甲。但甲的奶奶早已去世,爷爷奶奶有两名子女,一人是甲的父亲乙,另一人系甲的姑姑丙。乙对其父亲的遗嘱无异议,但丙认为遗嘱无效且即使有效,因房子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其对母亲的份额在母亲去世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嘱对其应继承的母亲份额不能处分。律师代理甲起诉丙和乙,要求确认房屋归甲所有,丙和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决甲按照乙、丙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给乙、丙。

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甲按照遗嘱可以继承爷爷全部的三分之二份额,且其对房屋也主张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能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充分发挥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但同时,因乙丙继承了母亲的份额,甲方应当对乙丙给予补偿。


  • 2021-07-23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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