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X,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XX。
委托代理人:汤XX,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南XX。
委托代理人:舒中林,重庆XX律师。
被告:江XX,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三合街道。
委托代理人:朱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江XX、周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严X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审判长 任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