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严XX与江XX,周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舒中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严XX,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XX。


委托代理人:汤XX,重庆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南XX。


委托代理人:舒中林,重庆XX律师。


被告:江XX,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三合街道。


委托代理人:朱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江XX、周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严X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审判长  任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杜XX


  • 2015-05-18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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