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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XX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二审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郑行终字第4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XX,女,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屈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甘XX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XX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甘XX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12-1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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