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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XX公司与锦州XX公司、锦州XX公司凌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丰民重初字第1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米华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X,总经理。


被告锦州XX公司凌河分公司。


负责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XX,该项分公司项目部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米华荣,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XX公司诉被告锦州XX公司、锦州XX公司凌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XX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495元由原告唐山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子良


审判员  王淑芬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贾XX


  • 2015-01-28
  • 唐山市丰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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