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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长岭县长岭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八村)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裁定书1

  • 征地拆迁
  • (2014)长民执字第8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志富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于XX。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


被执行人长岭县长岭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XX,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长岭县长岭镇三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八村)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长岭县长岭镇三八村民委员会给付上诉人于XX承包的林地的产值补偿款79200.00元,并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上款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合计4170元,由上诉人长岭县长岭镇三八村民委员会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9-28
  • 长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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