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XX。
委托代理人:丁赟,湖北XX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XX。
委托代理人:丁赟,湖北XX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XX。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XX。
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XX。
一审第三人:十堰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湖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XX、毛XX因与被申请人沈XX、罗XX以及一审第三人杨XX、十堰市XX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XX、毛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