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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毛XX与沈XX、罗XX以及杨XX、十堰市XX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民申字第23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赟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XX。


委托代理人:丁赟,湖北XX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XX。


委托代理人:丁赟,湖北XX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XX。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XX。


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XX。


一审第三人:十堰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从月莲,湖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XX、毛XX因与被申请人沈XX、罗XX以及一审第三人杨XX、十堰市XX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谢XX、毛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代理审判员  金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4-02-27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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