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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张XX、张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0)绍知初字第1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美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申XX、许美红,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诉被告张XX、张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对被告张XX、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


  • 2010-09-10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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