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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洪XX、余XX、傅X、李XX、贾X、皮XX、张XX、付XX、胡X、XX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江法民初字第012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亿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陈XX,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XX,重庆XX律师。


被告洪XX,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赵亿,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X,重庆XX律师。


被告贾X,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胡X,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张XX,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余XX,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傅X,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皮XX,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李XX,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付XX,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张X,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洪XX、贾X、胡X、张XX、余XX、傅X、皮XX、李XX、付XX、张X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洪XX、贾X、胡X、张XX、余XX、傅X、皮XX、李XX、付XX、张X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朱 敏


代理审判员 翁 贞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书 记 员 蒋XX


  • 2014-11-05
  • 江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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