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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不服重庆市合川区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严XX,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乔XX,重庆市合川区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谭XX,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胡XX,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XX。


负责人杨XX,该组组长。


原告王XX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8-28
  •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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