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严XX,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乔XX,重庆市合川区XX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谭XX,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胡XX,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XX。
负责人杨XX,该组组长。
原告王XX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