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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与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邢民二终字第3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建岭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XX、宋XX,邢台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XX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邢台市白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史勤书


审判员  武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1-05
  •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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