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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吴X与梁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医疗纠纷
  • (2014)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亚峰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邹XX,女,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张亚峰,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X,男,生于1983年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张亚峰,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西XX,组织机构代码:451XXXX2778-7。


法定代表人:郭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医院医患办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X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邹XX、吴X因与被申请人梁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XX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X、邹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



书 记 员 冉XX


  • 2014-10-21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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