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邹XX,女,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张亚峰,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X,男,生于1983年2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张亚峰,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西XX,组织机构代码:451XXXX2778-7。
法定代表人:郭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医院医患办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X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邹XX、吴X因与被申请人梁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XX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X、邹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 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军
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
书 记 员 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