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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姜XX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三民初字第1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蒋X,浙江XX律师。


被告姜XX,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


委托代理人姜XX、谢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公司(集团)与被告姜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姜XX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代理审判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书 记 员  吴XX


附: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04-16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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