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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4)阳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心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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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XX,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朱XX不服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4)阳东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朱XX被诈骗一案在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已经刑事立案,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说明中已认定本案被起诉人刘XX帐户内被冻结的224532元实为上诉人朱XX被诈骗的款项,且查明被起诉人刘XX不是上诉人朱XX被诈骗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上诉人朱XX与被起诉人刘XX既不相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上诉人朱XX转款给被起诉人刘XX师出无名,被起诉人刘XX占有被冻结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属不当得利,理应返还。返还不当得利是民事诉讼范畴,上诉人朱XX起诉刘XX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XX因被诈骗而将存款汇进他人帐户,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上诉人朱XX转出的款项其中的224532元最后流向被起诉人刘XX的帐户。公安机关已认定被起诉人刘XX不是上诉人朱XX被诈骗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上诉人朱XX以其与刘XX既不相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其所转给刘XX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应属不当得利为理由,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刘XX予以返还,这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4)阳东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XX


审 判 员  叶沙保


代理审判员  冯XX



书 记 员  莫XX


  • 2014-07-14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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