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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XX公司诉被告延吉市XX公司、延吉市医院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延民初字第48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美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长春市XX公司,地址:延吉市XX。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吉林XX律师。


被告:延吉市XX公司。


被告:延吉市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XX公司诉被告延吉市XX公司、延吉市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XX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0元,减半收取7085元(原告已预交14170元),由原告长春市XX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书 记 员 金英美


  • 2014-12-11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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