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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川民初字第18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山东XX律师。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唐 峰



书记员 岳XX


  • 2014-08-04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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