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山东XX律师。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唐 峰
书记员 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