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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与唐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川民初字第29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贺X。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XX律师。


被告:唐X。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X与被告唐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寅



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 2014-11-06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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