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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4)松刑初字第16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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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


辩护人李X、俞慧,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金X及其辩护人李X、俞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间,被告人金X允诺代被害人姚X购买二手上海市区机动车牌照,并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从姚X处收取人民币82,000元。随后被告人金X隐瞒自己并未代购车牌的真相,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至5月间,被告人金X又虚构购得车牌需要过户的事由,从姚X处骗得人民币8,700元用于赌博。


2013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金X先后允诺代被害人孙X、范XX、丁X、黄XX、征某某购买IPHONE手机、IPAD平板电脑等,并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从上述被害人处收取人民币共计65,000元。随后被告人金X隐瞒自己并未代购手机、平板电脑的真相,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期间在被害人一再催讨下,为稳定被害人情绪,被告人金X先后将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0元的3部手机分别交给范XX、孙X、丁X。


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金X不辞而别离开本区,后被害人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金X在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星光中XX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金X的家属在案发后已向被害人姚X、孙X、范XX、丁X、黄XX、征某某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X、孙X、范XX、丁X、黄XX、征某某的陈述,证人李X、闵XX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诈骗金额是否应扣除人民币82,000元的问题。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金X从被害人姚X处收取人民币82,000元以后,并没有实际操作购买车牌,而是将钱款用于赌博,嗣后,被告人金X又以购得车牌需要过户为由从被害人姚X处再次骗得人民币8,700元用于赌博。从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金X对被害人姚X的行为显已完成了诈骗的全过程,其从被害人姚X处收取的人民币共计90,700元均应计入诈骗金额。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通过家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相关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金X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成XX


人民陪审员  单XX



书 记 员  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2014-10-23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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