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XX。
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XX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北京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戴XX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XX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戴XX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员苏志甫人民陪审员李凤雨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