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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XX与北京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3)朝民初字第379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朝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戴XX。


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XX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XX诉被告北京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戴XX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XX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戴XX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员苏志甫人民陪审员李凤雨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书记员 彭XX


  • 2013-11-19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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