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与丰都县十直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丰法民初字第000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方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XX,组织机构代码证208XXXX5162-0。


法定代表人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十直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XX。


法定代表人刘X,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方勇,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十直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十直卫生院同时于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十直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十直卫生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长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丰都县十直卫生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 艳



书 记 员 刘思岑


  • 2014-03-13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