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漳州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XX,组织机构代码:759XXXX9083-3。
法定代表人汤今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蓝潮永,男,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XX,组织机构代码:003XXXX1016-5。
法定代表人柯X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XX,男,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XX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漳州市XX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XX公司以经法院行政协调,与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林添民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