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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 征地拆迁
  • (2013)济行终字第1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X,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处长。


上诉人徐XX因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行初字第1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高X,被上诉人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姜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徐XX与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已届满,徐XX已不享有对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的承包经营权,其持有的鲁油零售证书第370XXXX3034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亦应交还。被上诉人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2年12月3日为济南市历城区桑梓店供销合作社加油站补正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鲁油零售证书第370XXXX3034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徐XX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徐XX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继发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徐XX


  • 2013-10-18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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