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金X诉方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09)南民商终字第2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买XX,男,1972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XX,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买XX与被上诉人方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方XX于2009年7月23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买XX返还在两人合伙期间多领款149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买XX反诉请求方XX偿付购买设备垫付款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买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买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方XX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海波


审  判  员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魏春光



书  记  员    赵  娜


我要评论


  • 2010-04-07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