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买XX,男,1972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XX,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买XX与被上诉人方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方XX于2009年7月23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买XX返还在两人合伙期间多领款149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买XX反诉请求方XX偿付购买设备垫付款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买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买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方XX的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民商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海波
审 判 员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魏春光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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