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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河北XX公司、刘XX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2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广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上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王文广,河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郝XX,


上诉人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郝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聂亚磊


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


代理审判员  郭 晶



书 记 员  闫XX


  • 2014-08-06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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