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上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王文广,河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郝XX,
上诉人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郝XX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聂亚磊
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
代理审判员 郭 晶
书 记 员 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