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2012年4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龙,湖北XX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3日以鄂潜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XX患双相障碍-躁狂症需住院治疗,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永成
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