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鄂潜江刑初字第001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新龙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2012年4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8日经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龙,湖北XX律师。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3日以鄂潜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杨XX患双相障碍-躁狂症需住院治疗,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永成


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3-21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