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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高坪民初字第8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牟乾中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


法定代表人蒲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XX,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乾中,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顺庆区XX。


公司负责人尹XX。


委托代理人王X,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四川省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四川XX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翟X



书记员代XX


  • 2014-06-10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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