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郑XX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赵XX、赵XX等妨害公务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 征地拆迁
  • (2015)滨汉刑初字第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晓野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付XX,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刘晓野,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郑XX。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原天津市汉沽去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7月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天津XX律师。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XX,河北XX律师。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郑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郑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侯XX。2006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郑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郑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林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郑XX。2014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被告人赵XX×。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汉刑诉字(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赵XX、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侯XX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付XX、刘晓野,被告人郑XX、赵XX、赵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侯XX、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于2014年3月19日,以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未就汉沽洒金坨村农村城市化建设一事形成正式文件为由,组织100余名村民到寨上街道办事处上访,因对答复结果不满,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组织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一场一工区三台泵、一工区十组桥、十四号桥等处水路、土路堵死,严重影响制盐一场正常生产经营。


二、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于2014年4月1日13时许,组织10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一工区三台泵处通往一工区的道路彻底堵死,导致人员车辆无法通行。


三、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于2014年4月6日10时许组织10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二工区七组的道路堵死,后又将通往津XX公司的土路、新水门涵洞堵死,并将新水门处的四台潜水泵拉走,后于2014年5月29日归还。


四、被告人赵XX、郑XX、赵XX于2014年4月7日11时许,组织7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5号制卤池双孔闸砸毁并用土将闸口堵死,经鉴定被毁双孔闸价值人民币25500元。


五、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于2014年4月8日,组织300余名洒金坨村民到天津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当日9时许,被告人赵XX、郑XX指挥村民在市政府门前聚集,并欲强行进入市政府,后被告人赵XX、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侯XX等人不听执勤民警疏导、劝解,并殴打执勤民警,其中执勤民警崔XX被被告人赵XX打伤,经法医鉴定,崔XX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鼻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执勤民警艾XX、纪XX、贾XX、王XX等人也在执行公务时被上述被告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六、被告人赵XX、郑XX、赵XX于2014年4月22日13时许,组织150余名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津XX公司门前、沿海高速横跨桥、海防路等处堵死,严重影响津能风电正常生产经营,给津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9.38万元。


七、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为防止堵水堵路地点被拆除,雇佣被告人林XX及赵XX、赵四十三×等人巡查看护。2014年4月9日,赵XX八×雇佣徐XX的挖掘机整修其承包的2号制卤池,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XX及赵XX、赵四十三×发现在此停放的挖掘机后,电话通知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及郑XX等人,后郑XX、赵四十二×通过广播召集100余名村民赶往2号制卤池处,被告人赵XX×煽动村民砸毁挖掘机,被告人赵XX、赵XX×、赵XX×等人遂用镐柄将徐XX的日立牌挖掘机玻璃砸碎,经鉴定被砸挖掘机玻璃价值人民币24000元。


八、被告人赵XX于2014年2月10日18时许,得知刘XX、张XX等人欲疏通被洒金坨村民堵塞的5号制卤池与6号制卤池间涵洞,遂与郑XX等人通过广播召集200余名洒金坨村民赶往现场,后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等人将刘XX的本田CRV轿车推入水沟并砸坏,被告人郑XX、郑XX、赵XX等人将张XX的小型挖掘机砸坏并推入水沟。经鉴定,本田CRV汽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0515元,小型挖掘机车损价值人民币680元。


九、被告人赵XX于2014年1月23日,在吴XX、郑XX等人(另案处理)的组织下,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三工区十组桥、新水门等处堵死。


被告人侯XX于2014年6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XX等24人后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赵XX、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侯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毁坏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判处被告人侯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赵XX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赵XX等2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辩称,其一、本案系因洒金坨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引起,被告人赵XX为维护村民利益,情绪过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其二、被告人赵XX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其三、被告人赵XX系初犯,且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参与消除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综合上述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赵XX系受他人指使参与聚众犯罪,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赵XX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赵XX在他人的组织下,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三工区十组桥、新水门等处堵死。


2014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赵XX得知刘XX、张XX等人欲疏通被洒金坨村民堵塞的5号制卤池与6号制卤池间涵洞,遂与他人通过广播召集大量洒金坨村民赶往现场。后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将刘XX的本田CRV轿车推入水沟,被告人郑XX、郑XX、赵XX将张XX的小型挖掘机砸坏并推入水沟。经鉴定,本田CRV汽车车损价值为人民币120515元,小型挖掘机车损价值为人民币680元。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未就汉沽洒金坨村农村城市化建设一事形成正式文件为由,组织大量洒金坨村民到寨上街道办事处上访。因对答复结果不满,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再次组织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一场一工区三台泵、一工区十组桥、十四号桥等处水路、土路堵死,严重影响制盐一场正常生产经营。


2014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组织大量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一工区三台泵处通往一工区的道路彻底堵死,导致人员车辆无法通行。


2014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组织大量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二工区七组的道路堵死,后又将通往津XX公司的土路、新水门涵洞堵死,并将新水门处的四台潜水泵拉走,后于2014年5月29日归还。


2014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赵XX、郑XX、赵XX组织大量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将长芦汉沽盐场制盐一场5号制卤池双孔闸砸毁并将闸口堵死,经鉴定被毁双孔闸价值人民币25500元。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组织大量洒金坨村民到天津市人民政府非正常上访,当日9时许,被告人赵XX、郑XX指挥村民在市政府门前聚集,并欲闯入市政府。后被告人赵XX、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侯XX对进行疏导、劝解工作的多名执勤民警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赵XX将执勤民警崔XX打伤,经法医鉴定,崔XX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鼻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4月9日,赵XX八×雇佣徐XX的挖掘机整修其承包的2号制卤池,当日17时许被告人林XX等人发现在此停放的挖掘机后,电话通知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等人,后大量洒金坨村民赶往2号制卤池处。在被告人赵XX×的煽动下,被告人赵XX、赵XX×、赵XX×将徐XX的日立牌挖掘机玻璃砸碎。经鉴定,被砸挖掘机玻璃价值人民币24000元。


2014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赵XX、郑XX、赵XX组织大量洒金坨村民,由被告人赵XX驾驶小型挖掘机采用就地取土的方式将津XX公司门前、沿海高速横跨桥、海防路等处堵死,严重影响津能风电正常生产经营。


2014年6月3日,被告人侯XX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XX等24名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与相关被害人就经济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崔XX、艾XX、纪XX、贾XX、王XX、杨XX、郭XX、杨XX、徐XX、刘XX、张XX的陈述,证人赵XX、赵XX、郑XX、李XX、李XX、魏XX、赵XX、陈XX、刘XX、赵XX一×、赵XX二×、张XX、张二×、郑XX、赵XX三×、赵XX四×、赵XX五×、赵XX六×、赵XX七×、张三×、赵XX八×、张四×、赵XX九×、赵XX×、赵XX、赵XX一×、李XX、胡XX、刘XX、刘XX、吴XX、郑XX、毕XX、刘XX、赵XX二×、陈二×、赵XX三×、赵XX四×、郑十×、赵XX五×、刘XX、李XX、胡XX、田XX、史XX、张XX、张XX、关XX、李XX、刘XX、张XX、孟XX、郭XX、潘XX、宋XX、赵XX六×、赵XX七×、赵XX八×、赵XX九×、赵XX、赵四十一×均、李XX、曹XX、周XX、刘XX、于XX、齐XX、孙XX、王一×、赵四十二×、赵四十三×、赵四十四×、赵XX、郑XX、赵四十六×、赵四十七×、赵四十八×、赵四十九×、郑十二×、赵五十×、刘八×、高XX、郑十三×、么××、陈三×、张七×、张八×、史二×的证言,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赵XX与被害人崔XX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与被害人徐XX、吕××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赵XX与被害人刘XX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及《收条》,原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1993)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办案人员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赵XX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赵XX、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侯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就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传唤被告人赵XX时已掌握其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之罪行,故被告人赵XX就该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就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XX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我国刑法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中已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科以了不同的刑档,故对被告人赵XX不宜再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侯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与相关被害人间就经济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赵XX、郑XX、赵XX、赵XX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XX、郑XX、赵XX、郑XX、赵XX、赵XX、赵XX、赵XX、赵XX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判处被告人侯X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郑XX、郑XX、林XX、赵XX×、赵XX×、郑XX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判处被告人赵XX、赵XX×、赵XX×、赵XX×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根据25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赵XX、赵XX、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XX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郑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郑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赵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六、被告人侯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郑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郑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被告人林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告人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被告人郑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被告人赵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宝强


助理审判员  福 津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书 记 员  李晓春


王小雨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2015-02-1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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