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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刑初字第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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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温瓯刑初字第13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瞿建海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汪XX、瞿建海,浙江XX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12月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王XX、瞿建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始,被告人贾XX在淘宝网注册“央广购物站”、“苏宁i电器”、“plum925”、“sunbai1916”、“bhXXX”、“香榭丽舍0818”、“淘什么宝噢”、“yemei1217”、“kankan05”、“滔吧天下56”十家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philips”、“panasonic”牌剃须刀等电器,并相继雇佣叶XX、贾X乙、刘X及彭X分别负责客服、验货、打包、发货等工作。至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贾XX在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XX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现场查获大量的假冒“philips”、“panasonic”牌剃须刀、电推剪、电吹风、鼻毛器。经查,被告人贾XX在上述期间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34143.84元。经鉴定,查获的假冒电器价值共计人民币61281元。案发后,被告人贾XX已退出违法所得134143.84元(扣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叶XX、彭X、贾X乙、叶XX、郭某、董X、杨某、王某、陈X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和照片、交易记录及清单、淘宝店铺名称及密码、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刻录光盘及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正品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商标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代管款票据、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存于本院的被告人贾XX的退赃款134143.84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黄海健


人民陪审员 彭XX



书 记 员 张 洁


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2014-12-16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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