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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2)绍民初字第6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亚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浔阳XX。组织机构代码:716XXXX8288-2。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陈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王 琴


  • 2012-04-23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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