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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泰安市XX公司、威海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泰知初字第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泰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XX,泰安市XX公司业务部经理。


被告威海XX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泰安市XX公司、威海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梁XX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5-29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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