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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互联网纠纷
  • (2014)利刑初字第005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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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又名杜XX),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农民,住广东省电白县。2011年4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8月28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2012年3月1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014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安徽XX律师。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万里、代理检察员韩赢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及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日,被告人杜XX和陈某、杜XX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电话诈骗,骗取邓某人民币115000元,李X人民币28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某认为被告人杜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杜XX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


被告人杜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XX构成诈骗罪,但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2日,被告人杜XX和陈某、杜XX(均已判刑)以打电话“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诈骗,陈某、杜XX负责取款。被告人杜XX冒充利辛县XX被害人邓某的三姑父“刘XX”,称在合肥和朋友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交罚款,让邓某给其银行卡内汇钱,骗取邓某人民币115000元。


2、2011年3月2日,被告人杜XX和陈某、杜XX以打电话“猜猜我是谁”的方式进行诈骗,陈某、杜XX负责取款。被告人杜XX冒充被害人李X侄子“房标”,称在探访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交罚款,让李X给其银行卡内汇钱,骗取李X人民币28000元。


另查明:2014年8月22日,杜XX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全部涉案赃款退还给二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李X的陈述;证人陈某、杜XX的证言;书证汇钱记录、银行明细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467号刑事判决书、领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共同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XX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妍


审 判 员  李国臣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书 记 员  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4-10-10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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