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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远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XX律师。


被告肖XX,女,汉族。


原告李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远斌、被告肖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7日生育一女李某,2004年8月20日生育一子赵某。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双方经常因为生活小事产生纠纷。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


被告肖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在外挣钱,被告在家带小孩。原、被告之间没有纠纷,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2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2月27日生女李某,2004年8月20日生子赵某。原、被告婚后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在外从事货物运输挣钱,被告在家带小孩,双方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0月,原告外出务工。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档案、巫溪县公安局城厢镇第二派出所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答辩,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已结婚19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有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在外挣钱,被告在家照顾小孩,各自履行应尽的家庭责任,虽然有时难免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能够化解矛盾和纠纷,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受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3-24
  • 巫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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