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包X,女,197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
诉讼代理人张XX,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XX,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杨泉,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2年29日出生,汉族,
自诉人包X以被告人贾XX、任某某犯诽谤罪,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XX捏造事实对自诉人包X实施了诽谤,但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自诉人包X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控诉的犯罪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自诉人包X对被告人贾XX的起诉;
二、驳回自诉人包X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XX
审 判 员 包文玲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张XX
法条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