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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X诉被告人贾XX、任X诽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5)锡刑初字第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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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包X,女,197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


诉讼代理人张XX,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XX,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杨泉,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2年29日出生,汉族,


自诉人包X以被告人贾XX、任某某犯诽谤罪,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XX捏造事实对自诉人包X实施了诽谤,但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自诉人包X对被告人任某某提起控诉的犯罪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自诉人包X对被告人贾XX的起诉;


二、驳回自诉人包X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XX


审 判 员  包文玲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张XX


法条附后:


  • 2015-06-15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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