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学生,住巫溪县。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原告之母),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XX律师。
被告邱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
被告邱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邱X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