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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邱X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巫法民初字第010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向远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学生,住巫溪县。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原告之母),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XX律师。


被告邱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


被告邱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农民,住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邱X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韩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8-21
  • 巫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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