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学慧,陕西XX律师。
被告徐X,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XX,陕西XX律师。
原告高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高X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