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高X与被告徐X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学慧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学慧,陕西XX律师。


被告徐X,女,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XX,陕西XX律师。


原告高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高X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 2012-11-20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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