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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李XX、李XX、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海南二中刑再字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安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XX。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男,海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在海南省琼山XX服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在海南省琼山XX服刑。


被申请人李XX、李XX、李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李XX、李XX、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作出(2012)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李XX、李XX、李XX未给付赔偿款,再审申请人李XX提出申诉,请求追加李XX、李XX、李XX父母李X、黎XX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2014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书:一、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2014年3月7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安,被申请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李XX、李XX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李XX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上述规定,李XX法定监护人李X、黎XX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XX请求追加李X、黎XX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审未追加李X、黎XX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的民事部分裁定;


二、撤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李XX、李XX、李XX负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残疾赔偿金为218134元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人民币、护理费2916元人民币、残疾辅助器具费213790元人民币、交通费1400元人民币、治疗费21238.69元人民币,合计460078.69元人民币。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一次性付清;


三、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发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茂忠


审 判 员  黄茂忠


代理审判员  郝XX



书 记 员  郝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2014-06-10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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