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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安庆市XX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3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丁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该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朱XX,该中心科长。


第三人: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汪宁,安徽XX律师。


第三人:陈XX,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第三人:卜XX,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安庆市XX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郑X



书记员  程X


  • 2014-09-10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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