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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固始XX公司与被上诉人固始县段集镇汪旱庄村村民委员会、固始县XX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5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荣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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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始XX公司(简称玉林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段集镇汪旱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汪旱庄村)。


法定代表人祝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XX公司(简称XXX)。


上诉人固始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始县段集镇汪旱庄村村民委员会、固始县XX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林XX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巍,被上诉人汪旱庄村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杨XX


  • 2014-06-05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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