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始XX公司(简称玉林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荣巍,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段集镇汪旱庄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汪旱庄村)。
法定代表人祝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XX公司(简称XXX)。
上诉人固始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始县段集镇汪旱庄村村民委员会、固始县XX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林XX的法定代表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巍,被上诉人汪旱庄村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余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