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肖XX与李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8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肖XX。


委托代理人赵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王东,江苏XX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李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肖XX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朱XX


  • 2014-10-14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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