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丛XX,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XX,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男,1950年4月13日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吉林XX律师。
上诉人丛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退给上诉人丛XX。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代理审判员 白XX
书 记 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