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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姚X等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 医疗纠纷
  • (民)终字第9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海萍律师

案件详情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郑海萍,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


委托代理人郑海萍,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法定代表人朱X。


委托代理人董XX。


委托代理人滕XX。


原审原告姚X。


法定代理人朱X。


法定代理人姚X。


上诉人朱X、姚X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X、姚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海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姚X、朱X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5日,朱X孕22周至瑞金医院建卡产检,初步诊断:孕22周,第一胎。嘱定期产检。2010年6月12日B超意见:晚孕;单胎;活胎;头位。根据超声侧测径平均相当于孕:33周3天。目前脐动脉阻力正常,I级。2010年7月20日,朱X因孕385/7周,下腹阵痛1小时伴阴道流液入住瑞金医院产科病房。初步诊断:妊娠状态(G1PO,孕XXX)。次日足月顺产一活男婴,体重2960g,Apgar评分10;新生儿入室检查记录:心:III-IV级杂音;诊断:先心(VSD+PS)。2010年7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单胎顺产(G1P1,孕38+6周,LOA)。2011年4月26日,姚X因“发现心脏杂音9月余”,被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诊断为:法XX,卵圆孔未闭收入胸外科病区。次日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TOF,PFO修补术。2011年5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法XX,卵圆孔未闭。姚X、朱X花费了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0,744.41元等费用。2012年6月,姚X、姚X、朱X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瑞金医院赔偿医疗费69,894.90元、护理费33,000元、交通费1,000元(估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律师费1,000元,赔偿姚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朱X、姚X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2012年3月6日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出具沪浦医损鉴[2012]00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分析说明为:1、2010年3月25日朱X(姚X之母)孕22周去医方建卡产检。当日《产前检查记录》示:(孕妇)身高158cm,骨盆测量26-30-22-10cm;B超报告:双顶径50mm,头围193mm;腹围161mm;股骨长35mm;胎心146次/分;胎动胎心:佳:胸部:肺:显示;四腔心可见:显示。超声意见:中孕;单胎;活胎;头位。根据超声侧测径平均相当于孕:21周3天。初步诊断:孕22周,第一胎。嘱定期产检.符合临床诊疗常规。2、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胎儿畸形大排查必须检出六大畸形【无脑儿、严重胸脊膜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的胸与腹壁缺失(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骨软骨发育不全】,该患儿为法XX(四腔心存在),不属于大畸形排查范围。3、医方在B超大畸形排查告知书格式方面不够规范,告知内容不够详尽,患儿身高记录不够认真,存有欠缺。鉴定意见为:1、本例不属于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方在B超大畸形排查告知书格式方面不够规范,告知内容不够详尽,患儿身高记录不够认真的医疗欠缺,与患儿姚X的法XX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应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于2012年5月14日出具的(沪浦医损鉴[2012]003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2010年3月25日朱X(姚X之母)孕22周去医方建卡产检。当日《产前检查记录》示:(孕妇)身高158cm,骨盆测量26-30-22-10cm;B超报告:双顶径50mm,头围193mm;腹围161mm;股骨长35mm;胎心146次/分;胎动胎心:佳:胸部:肺:显示;四腔心可见:显示。超声意见:中孕;单胎;活胎;头位。根据超声侧测径平均相当于孕:21周3天。初步诊断:孕22周,第一胎。嘱定期产检.符合临床诊疗常规。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胎儿畸形大排查必须检出六大畸形:无脑儿、严重胸脊膜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的胸与腹壁缺失(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型骨软骨发育不全,姚X为法XX(四腔心存在),不属于大畸形排查范围。医方在B超大畸形排查告知书格式方面不够规范,告知内容不够详尽,患儿身高记录不够认真,存有欠缺。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瑞金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B超大畸形排查告知书格式方面不够规范,告知内容不够详尽,患儿身高记录不够认真的医疗欠缺,与患儿姚X的法XX不存在因果关系。姚X、姚X、朱X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也不能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应当确认上述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的分析意见中确定瑞金医院在B超大畸形排查告知书格式方面不够规范,告知内容不够详尽,患儿身高记录不够认真,存有欠缺,但这种欠缺与姚X的法XX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瑞金医院仅向朱X提供了医疗服务,与姚X、姚X之间并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故瑞金医院应就其医疗行为的欠缺向朱X进行相应补偿。


鉴于瑞金医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欠缺,使朱X丧失了选择是否中止妊娠的机会,属违约行为,故应当适当补偿朱X经济损失。至于补偿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应根据瑞金医院违约过失行为的程度及所造成的相应后果、朱X的实际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瑞金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朱X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姚X、姚X、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朱X、姚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瑞金医院在为朱X进行产前检查时存在B超医生没有资质、大排畸检查告知书内容不详尽等医疗过失,导致上诉人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更丧失了基于该知情权而可以做出终止妊娠选择的机会,导致新生儿的缺陷出生。因此,瑞金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姚X缺陷出生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上诉人的额外经济损失,故要求本院对缺陷出生与瑞金医院医疗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并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瑞金医院答辩称:姚X出生时患有的法XX是其自身基因问题,而非医疗行为所致。该疾病并未被列入大排畸必须检查的范围内,而被上诉人也不可能通过产前B超检查发现胎儿存在这一缺陷,故原审法院判决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是正确的,要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姚X与姚X、朱X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姚X患有法XX,该疾病不属于大畸形的排查范围,因此,瑞金医院的产前检查与姚X目前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瑞金医院对朱X的产前检查符合诊疗常规,虽然存在大畸形排查告知书格式不规范、内部不详尽、身高记录不够认真等欠缺,但姚X、朱X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瑕疵可能影响对胎儿是否患有法XX的判断,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瑞金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影响到姚X、朱X知情选择权的意见,本院难以支持。鉴于上述瑕疵系发生在瑞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瑞金医院应就该瑕疵履行向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即本案上诉人朱X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违约程度及造成的后果酌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姚X、朱X提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且不符合目前审判实践,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姚X、朱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4元,由上诉人朱X、姚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俊


代理审判员  王屹东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卞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2013-06-21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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