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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姜X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济民三初字第7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刘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XX律师。


被告姜X,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泗水县。


原告徐XX与被告姜X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书 记 员  马XX


  • 2014-10-17
  • 长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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