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吕X,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吕X,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贾XX,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贾XX,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张XX,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王X,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德山,吉林XX律师。
被告牡丹江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等七人与被告牡丹江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XX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贾XX等七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贾XX等七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的二分之一即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34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安XX
书 记 员 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