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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等七人与牡丹江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四民二初字第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岳德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贾XX,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吕X,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吕X,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贾XX,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贾XX,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张XX,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王X,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德山,吉林XX律师。


被告牡丹江XX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等七人与被告牡丹江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XX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贾XX等七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贾XX等七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的二分之一即元由原告负担,其余9340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安XX



书 记 员  骆XX


  • 2014-05-20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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