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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抢劫、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鄂沙洋县刑初字第00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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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沙洋县XX。因涉嫌犯抢劫、强奸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抓获,2014年7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斌,湖北XX律师。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抢劫、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周XX因赌博欠下债务,遂萌生到沙洋县XX陈XX家“弄”钱的想法(因其听说陈XX家很有钱,而且知道平时只有陈XX一人在家)。尔后,周XX携带起子、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从XX厂职工宿舍来到陈XX家,从铁栅门处翻进后院,进入厨房先用起子撬堂屋后门没有撬开,看到门上有一个小洞,当其看到后院麻将室内的一辆摩托车后即产生用火烧门的办法,即从陈的洗澡室内拿了一条干毛巾用摩托车的汽油将毛巾淋湿,之后放在堂屋后门的小洞上燃烧。将洞烧大后,伸手进去将门栓打开进入堂屋。此时周XX想“如果强奸了陈XX,其抢钱之后陈可能会因为怕丑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自己可以逍遥法外”,于是决定先对陈实施强奸然后再实施抢劫。尔后,其从麻将室找了一个购衣袋用剪刀剪出眼孔后戴在头上,又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来到陈的卧室门口,发现钥匙挂在房门上,即用钥匙打开房门,见陈XX一个人睡在床上,便来到床边用左手掐着陈的脖子右手握着菜刀拍打陈的下巴,陈惊醒后挣扎并问是谁,周加力掐陈的脖子并用菜刀再次拍打陈的下巴,并威胁说:“不准动!”。随后将陈的内裤脱下,陈说自己月经来了,周并未理睬,又将陈的上衣掀至露出双乳,先对陈进行猥亵,然后对陈进行了强奸。结束后即在房间翻找钱物,共从陈的挂包及床垫下等处抢走现金4000余元,接着又用手机拍下陈的裸照,才离开现场。案发后于同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陈XX身体软组织损伤照片、被害人人身检查笔录、提取被告人口腔唾液检材笔录、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被告人周XX的供述、(荆)公(刑)鉴(DNA)字(2014)3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审讯光盘6张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抢劫、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强奸罪既遂的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且(荆)公(刑)鉴(DNA)字(2014)38号法医物证鉴定从被害人身体及床单提取的检材中并未检测出人精斑,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不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应认定入户抢劫,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经查,被告人归案后,前后供述基本一致,且相对稳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周XX退赔赃款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太虎


助理审判员  罗云峰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书 记 员  李XX


  • 2014-12-10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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