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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安徽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世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钟华宏


审 判 员  方贝贝


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



书 记 员  章XX


  • 2015-05-05
  •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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