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许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奉法民初字第032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本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XX,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本新,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XX,重庆XX律师。


第三人许XX,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许XX,第三人许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江XX


  • 2014-03-26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